首页 专题新闻 业务类专题 发改委 美丽镇江 低碳城市 媒体聚焦

镇江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018-11-21 00:36

金山网讯  日前,市生态办印发《镇江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各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次印发的《办法》,还包含《镇江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镇江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镇江市绿色发展统计制度》三个配套文件,简称“一个办法,两个体系,一套制度”。《办法》规定,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镇江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目标考核。

《办法》明确,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和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

《办法》规定,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各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陈志奎 朱华 朱可欣)文件解读详见6版

A0620181121C

责任编辑:邓宇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