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催债怎么办?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为您解惑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编,几乎占据 “半壁江山”。
《民法典》合同编亮点频现,既有反思,也有创新,精挑细选以下关切现实需要的六个亮点与大家进行分享:
亮点一:禁止高利放贷
重点关注领域:民间借贷领域
重要指数:★★★★☆
新闻回放:
2016年12月底,长沙女大学生晓雯不慎丢失手机,随后花七千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因为手头拮据。晓雯开始在“分期乐”借款,多次周转之后,欠款累计到五万多元。2018年初,晓雯上“714高炮”借钱周转,借八千元,到手只有五千多元。由于无法及时还款,晓雯又开始用私人借条周转,一个月下来,几千元借款累计滚到近四万元。毕业前,经同学介绍,晓雯又打了裸条。裸条又称裸贷,借款人用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如果违约,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或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等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或其家人还款。
律师解读:
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频发,高利放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表明国家对高利贷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贷款乱象,借款人对于不合理的利息和不当的要求可以拒绝履行。
新规速递: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亮点二:保证方式颠覆性改变
保证方式颠覆性改变
重要指数:★★★★★
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司法实践当中的惯性是推定为连带保证,此举能够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个规则将发生颠覆性改变。一旦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将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追偿债权的可能性大幅降低,债权价值也将受损。
亮点三:赋予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重点关注领域:房地产买卖合同等
重要指数:★★★★★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这样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也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合同解除中获利。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利于解决合同僵局。为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借鉴比较法上的司法解除制度,即在出现合同履行困境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亮点四: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重点关注领域:所有合同领域
重要指数:★★★★★
律师解读:
《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单列并细化,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以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此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还新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亮点五: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
重点关注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等
重要指数:★★★★★
律师解读:
现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牵涉各方主体更多,合同实务中早已存在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情况,本次《民法典》回应现实发展需要,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扩大交易主体实现权利的途径和灵活度,《民法典》新增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实际上赋予利益第三人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亮点六:规制霸座、抢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
重点关注领域:列车霸座、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重要指数:★★★★
新闻回放:
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女子仍旧“强词夺理”,不肯让座。最后,其行为被认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乘客霸占他人座位,运输部门可以就此起诉该乘客。此前一般由民警对霸座不听劝导的乘客予以行政处罚,这也是由于民事规范的缺位,导致很多问题采取行政处理方式解决。
《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显然不止本文所列举的六个,但窥一斑而知全豹,我们可以感受《民法典》对民生的关注和社会热点的回应,也可以预见《民法典》将对我们生活方方面面带来的影响。
本期服务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徐畅
徐畅,女,1991年6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取得托福、日语N2高分成绩,并曾在美国加州大学访学交流,取得全A成绩,现法律硕士在读。201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就职于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基金从业资格多个专业资质,系镇江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与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镇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联络工作部委员。擅长于金融证券、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参与过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参与过重大项目合同审查、投融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涉外谈判等业务。
来源: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包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