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能否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案情简介:
去年6月,李先生入职某酒店任负责人。劳动期间,酒店老板赵先生与李先生发生一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李先生在该份合同封面上签字。酒店依据该份合同在社保机构为李先生缴纳了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几个月后,双方发生争议,李先生此后未在酒店工作。事后,李先生以酒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
赵先生的问题:
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律师回复:
李先生入职时即在酒店任酒店管理负责人,并在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其对酒店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和社保交纳的相关手续,具有更优越的获悉、填写、修改、或隐藏的便利,且在劳动期间,酒店在每月实发工资中均明确已扣减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李先生对此是明知的,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李先生对其与酒店之间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在权益未受损害的情况下,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支持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