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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未果,已变更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21 11:02 来源:镇江日报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较好。2020年暑假,李先生阻止刘女士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20年8月,刘女士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先生。李先生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当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到李先生名下。但是,李先生反悔,不同意离婚。

刘女士问: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能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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