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用药品后产生不良反应, 能否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患者赵先生在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治疗初期,某医院为赵先生开具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抗病毒治疗。此后3年间,某医院为赵先生开具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抗病毒治疗。某医院对赵先生治疗前未检测肌酐清除率,治疗过程中对肾功能的检查共有3次,其中因治疗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仅有1次。赵先生服药后出现左肩、腰、颈等全身多处骨痛,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经广东省某人民医院诊断出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诊断明确后,患者停用药品,经对症治疗后其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痊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过该成分药品在长期使用后可引起低磷血症及骨软化。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数据库中共检索到该药品引起骨软化的不良反应报告21份,首例骨软化的病例是2011年4月报告。
赵先生问:
我发生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等损害后果是由于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缺陷,且医院未告知该药风险,也从未告知需定期检查血磷、碱性磷酸酶、骨X线,因此能否向医院及这两家药业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均负有避免、减少、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医务人员明知药物可能发生不良反应,未予以告知说明,未充分评估需长期服药的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发生,导致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患者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本案中,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代丁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贺维力药品均经国家批准,不存在质量缺陷。赵先生长期服药后出现肾小管病变、骨软化等与治疗原本所患疾病无关的有害反应,与服用药品产品说明书描述的不良反应相符,该损害后果非药品质量缺陷所致,而属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已经在药品说明书中对代丁、贺维力的不良反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对患者遭受药品不良反应不存在过错。某医院未重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和警示,未对长期服用该药品的患者做定期的、针对性的检查与监测,未尽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过失。赵先生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向主治医生反映,也未去某医院复诊,在长达近1年的时间内未经某医院用药,导致某医院未能及时调整剂量或用药,赵先生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加重存在过失。因此,赵先生、医院应对各自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