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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中途停课 市场监管局协调退款

2021-03-30 17:04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9日,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市口分局通过镇江市12345热线收到市民袁先生投诉。其反映,半年前在漫书城2楼的京口区学无止境舞蹈工作室为孩子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并办理了一张3000多元的会员卡,后因孩子学习兴趣不浓与商家协调退学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要求分局协调退款。

【办理经过与结果】

12月10日上午,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市口分局执法人员与诉求人电话联系,了解基本情况。得知其仅通过微信支付相关费用,并未与商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电话中,执法人员告知其已受理该投诉,并提醒其在后续参加其他培训时应签订有关协议。当天下午,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京口区学无止境舞蹈工作室经营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应当退还诉求人袁先生扣除其孩子因学习舞蹈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12月15日,商家通过微信支付退还袁先生有关培训费用共计2460元。

【法律适用】

1. 《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二)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2.《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市民袁先生为孩子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并缴纳有关费用,既属于校外培训、又符合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特种,当其提出终止孩子的培训并提出退费,商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退款义务。 

责任编辑:黄跃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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