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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儿子欲追回赠与款30万元 从一起赠与合同案看老年人权益保护

2021-04-01 09:12 来源:镇江日报

案情简介:

原告柳某与丈夫共生育4子,柳某的丈夫早年去世。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三儿子余某伟签订了一份《老人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由被告照顾原告的生活,支付赡养费,负责原告至终老时的生活及生病住院的医治和护理,原告将自己的30万元款项赠与被告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28日。

2019年6月24日,原告柳某向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告给予被告赠与款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原、被告签订的《老人赡养协议书》是为了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而签订的,其中的3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被告作为儿子应当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

原告将其30万元赠与被告,是希望被告能够照料自己的老年生活起居和疾病治疗,让自己能够生活舒适、心情愉悦,但被告未能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现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与被告同住,要求拿回30万元用于看病,其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柳某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经过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家事调解员的说服教育,被告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陪伴生病的母亲,最终获得母亲谅解。

原、被告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本案的主要法律焦点主要是:柳某与儿子余某伟签订的《老人赡养协议书》中,将30万元赠与三儿子余某伟所有的部分能否撤销?

本案中,柳某与余某伟签订了《老人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柳某为余某伟的母亲,余某伟对柳某具有赡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且余某伟违反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共同居住、照顾生活等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原、被告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本意并非取回财产,而是子女的关怀与照料,被告能在案件审理期间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尽孝,原、被告最终和解,母慈子孝。案件的处理,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 谢勇 润萱 文君 )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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