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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临时派任务支援其他部门 用人单位的安排 劳动者应当服从

2021-05-31 08:49 来源:镇江日报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王某被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至镇江某汽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所在的自驾结算部工作量下降明显,但该公司自驾客服部业务量居高不下。鉴于上述情况,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自驾结算组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邮件,要求该组员工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3个月,并分批次进行岗前培训,邮件同时明确“并非是转岗”。

王某认为,自驾客服部的工作时间与薪酬均不同于结算岗位,公司是以“临时短期支援”之名,行调岗之实,遂通过邮件明确拒绝参加有关转岗和自驾客服的任何培训。汽车公司在催促王某参加培训无果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予记小过处分并再次通知王某参加培训,王某仍予以拒绝,汽车公司再次予以王某同样处分,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王某“两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为由,提前结束王某派遣服务期,并将其退回至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

其后,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其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公司的规章制度,以“王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理由通知当地工会。王某不服上述解除通知,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在法定时效内未审理终结,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公司和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汽车公司各部门间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安排王某临时短期支援客服部工作,并通知其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符合当时汽车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具有合理性。汽车公司已通过邮件等形式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非是转岗,王某在公司未对其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作出任何调整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培训,不具有正当理由。汽车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王某进行处分并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安排劳动者临时短期支援其他部门的,系其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行使,并非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予服从。

典型意义:

2020年以来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的经营及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带来新的挑战。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临时性、短期性地调配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行使,并非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既能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也能稳定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本案中,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向王某等结算组员工发出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进行岗前培训的通知,而此时正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的时刻,对疫情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何时好转,汽车公司彼时并无预见之能力,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将支援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及其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属适当。汽车公司已通过邮件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非是调岗且未对其薪酬、工作时间做出调整,故该临时支援行为并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王某拒绝上述工作安排不具有正当性,其以单位违法调岗致其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特殊时刻,用人单位应当严守法定“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亦应服从企业合理的岗位调配、薪酬调整、弹性工时等制度,与用人单位携手共渡难关。(谢勇 常文金)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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