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随意不发工资 仲裁审理:个体工商户用工也要遵守劳动法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母婴用品店员工,自2019年10月入职以来,一直从事小儿推拿以及成人调理工作,每天按时按点上下班,按照店里的要求工作,但工作以来老板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发放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疫情期间,在未与王某商量下,老板就直接不发放王某工资。因此,王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工作以来的工资差额以及疫情期间工资。
母婴用品店经营者李某对此一直不予认可,他认为王某是来店里学习技术的,从未要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入职后,按照老板的安排完成相应工作任务,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并获得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用工具有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特征,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故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其主张的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发放停工期间生活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于法有据。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人员即招即用,去留自由的思想,而被招用人员因对该类用工主体的期望值偏低,一般对工资发放比较敏感,对其他劳动权益关注度并不高,长此以往形成了个体工商户用工不受劳动法管的认识误区。随着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入,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此类用工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谢勇 常文金)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