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货款逾期,卖方能否追讨利息和违约金?
案情简介:
男子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从一苗木个体户王某处大量购买苗木。2019年年底,徐某共计欠王某货款1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见还款无望,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苗木款。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并判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购买苗木。从2019年11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苗木清单向被告供应苗木三车。被告收到苗木后,未能依约支付货款。经催收无果后,原告遂到被告所在的某工地向其催款。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苗木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具体供苗清单及定价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苗木结算以供货供苗清单为准,若涉及扣款,采购方应以微信方式通知供货方。同时,双方亦对供货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又向被告徐某供应两车苗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2020年1月份,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生产经营所在的某工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徐某承诺付款并写下两份欠条。欠条中分别载明:今欠王某苗木款50300元;今欠王某欠款90000元……此后,王某向徐某催要货款,徐某仍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
2020年9月,王某将徐某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苗木款,要求徐某支付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付清为止,承担所欠苗木总款20%的违约金并支付诉讼费及讨债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将苗木售卖给徐某后,徐某应按照结算的数额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其拖欠不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140300元货款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苗木供货协议中约定,若被告徐某未按约付清苗款,则应承担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给原告王某,因双方并未约定合同总价,对于原告王某要求按照两张欠条总计数额的20%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于法无据,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利息损失从原告要求主张权利时计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要求徐某支付手续费以及王某在讨债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王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其金额的确定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密切相关,既包括当事人遭受的资金占用等实际损失,也包含符合可预见性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就其占用出卖人的资金所造成的损失而应当向后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资金占用损失的特点,该部分赔偿数额以利息的方式计算。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除利息损失以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的,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谢勇 吴未未)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