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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 可用同等时间补休?

2021-06-22 08:40 来源:镇江日报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服装公司门店从事销售员工作,由于销售行业的特殊性,遇法定节假日该公司均组织促销活动,公司要求李某等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到岗上班,事后未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而是以安排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公司认为已经安排调休,并按正常劳动支付了调休期间的工资,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可以用调休方式代替。该服装公司以调休方式代替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仲裁委不予支持。但鉴于该公司在调休日已按正常劳动支付了李某工资,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该公司还应按李某的日工资标准的两倍补发李某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法官认为,相关劳动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当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争议仍占较大比重。过多的加班,不仅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不利于提高劳动效率,也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故劳动立法的导向是不提倡加班。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是国家赋予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劳动的可以采用在6个月之内安排劳动者同等补休的方法给予职工补偿,但法定休假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只有支付3倍工资这一种处理方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以同等补休方式处理的权利,即不适用休息日加班的处理方法。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谢勇  常文金)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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