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 诊断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汤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纯水操作工作,合同期内该化工公司依法为汤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25日、8月30日、10月8日,汤某在镇江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显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2018年9月,化工公司因汤某听力受损将其工作岗位调至仓库管理。
2018年11月9日,汤某在化工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前往江苏省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该中心答复在噪声工作岗位未满3年不符合职业病噪声聋鉴定的受理条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汤某每月应发工资3692元。2019年3月19日,化工公司书面通知汤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期满后终止。汤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化工公司书面告知汤某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5日解除,化工公司应向汤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076元。汤某虽然听力受损,但尚不满足噪声聋职业病诊断的条件,且化工公司已在其工作期间进行调岗,故对汤某以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经二审法院调解,汤某与化工公司达成协议,由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汤某19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法官认为,劳动者在噪声岗位工作不满3年,但经诊断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的,其处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需存在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否则无法进行诊断。
汤某经诊断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后,其处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虽然汤某因未在噪声岗位工作满3年而无法进一步诊断是否构成噪声聋职业病,但化工公司不得在汤某诊断期间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故化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其应向汤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经二审法院向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本案的处理,有助于保护处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要穷尽职业病诊断救济措施,待劳动者是否构成职业病经最终认定后再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谢勇 常文金)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