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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2-05-13 13:43

《催告书》送达公告

葛彦峰(公民身份证号:371324********1137):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在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新村一区29号车库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镇润卫健证保决[2021]011801号)、物品清单载明的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陆拾肆元(49564元);3.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肆佰叁拾贰元(237432元)。我委于2021年7月15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润卫健医罚 [2021]001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未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也未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镇润卫健医催[202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286996元及逾期未缴纳产生的加处罚款缴至镇江农行润州工业园支行,地址:镇江市长江路333号(注:须先前往镇江市润州区卫生监督所407室财务科开取财政票据,地址:镇江市金桥大道富润路1号),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镇江市金桥大道富润路1号)。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1-85111372       联系人:王柳冰、吴品蓉

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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