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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之一)

2019-03-01 10:55

(一)总则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参见第一条  )

依据范围包括国家、省、市三个层面。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交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超标准收取维修资金,也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业主在本办法施行后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所在地同期同类住宅首期交存标准交存。

政策解读(参见第六条、第八条)

经风险评估备案等流程,2019年3月1日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交存数额: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4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物业按50元/平方米;独立别墅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先代业主交存(镇政建〔2019〕25号),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凭财政收据再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业主在付款时可登录“慧通住建”手机APP或网页端查询是否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并计入自己名下。涉及到的利息根据苏建计〔2018〕968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然在全省范围内仅略高于个别城市。

2019年3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标准仍然按照原有方式和标准(即镇政发〔2001〕120号文第七条商品住房“由购房人负责缴交”,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建筑面积七层及以下30元/平方米,八层及以上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执行。详情可登录“慧通住建”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栏查询。

新的方式旨在有效维护业主权益,防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分摊范围内存在未缴存维修资金的现象而导致维修项目难以实施。

(三)交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管理。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一条)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执行范围:2013年5月1日后市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配置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需要强调的是,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归业主所有,切实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实际权益,交存标准等详情参见镇政建〔2017〕180号文件。

 

详情参见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

责任编辑:杨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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