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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施行

明确倡导十二项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2020-08-05 00:04

金山网讯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赵峰说,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更高水平建设全国文明城市,能够有效界定不文明行为、有效惩治不文明行为、有效激励文明行为;通过严格的行为约束、严厉的惩戒举措和有效的激励倡导,让市民自觉讲文明、守规矩,共同享有更加文明和谐与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蕾介绍,《条例》主要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保障激励措施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积极回应民生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文明养犬、打造和谐生活环境,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市民文明热情,是《条例》的四大特色亮点。

张蕾说:“《条例》共有二十二条具体条款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弘扬核心价值观。如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条例》充分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立法应有之意,侧重对公共区域、公共场所以及长期存在的顽疾、恶习进行规范整治。《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倡导十二项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如: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使用公勺、公筷;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等内容。《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十二项重点整治行为,如:乱丢垃圾、乱倒污水;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二十条将“违规养犬”列入重点治理内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五项禁止行为: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禁止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禁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禁止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

全社会文明行为的养成,需要持续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马彦如)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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